


為強化數字金融綜合治理,9月22日下午,廣州互聯網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在全國率先上線數字金融協同共治“Rong”平臺,并發布《廣州互聯網法院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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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是什么?
“Rong”寓意著該平臺的六大宗旨。
一是并蓄兼容的容。
二是休休有容的容。
三是一徹萬融的融。
四是熙熙融融的融。
五是本固枝榮的榮。
六是欣欣向榮的榮。
“Rong”平臺的運行理念
(一)堅持訴源治理理念
(二)堅持多方共治理念
(三)堅持批量高效理念
“Rong”平臺的化解程序
在線批量發送催告通知書,督促借款人自動履行債務
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在線批量發送和解通知書,促使當事人自行和解。
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根據糾紛特點推送給調解組織進行在線批量調解。
如果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符合支付令適用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平臺向廣州互聯網法院申請電子支付令。
與此同時
本次發布會發布的
《廣州互聯網法院互聯網金融糾紛
多元化解工作規程(試行)》
(以下簡稱《規程》)
也同樣亮點多多!
下面讓我們先一睹原文
(向下滑動查看全文)
廣州互聯網法院
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程序,公正高效開展多元化解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互聯網金融糾紛是指互聯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及其他多元化解參與人參與本院互聯網金融糾紛化解活動,適用本規程。
第四條 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程序包括合規化審查、在線訴前批量化解、在線司法確認、電子支付令等程序。
本院主要采用催告、和解、調解、支付令等多種手段在線化解互聯網金融糾紛。
第五條 本院開發、建設、運營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糾紛化解的所有環節均依托該平臺全流程在線辦理。
第六條 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公正原則。多元化解工作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二)調解自愿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
(三)高效便民原則。靈活確定解紛方式,提升解紛效率,降低當事人解紛成本。
(四)技術賦能原則。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不斷完善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創新化解程序和方式,建設智慧精準、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多元解紛體系。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向本院申請接入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本院也可以向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提出接入建議。
經本院審核同意接入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的調解組織,應當與本院簽訂接入協議。
第八條 糾紛數據的查詢、調取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原則。當事人及其他多元化解參與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相關糾紛信息。
第二章 合規化審查
第九條 金融機構申請批量化解互聯網金融糾紛的,所涉金融產品應當通過本院設定的合規化審查程序。
合規化審查程序包括金融機構自查、調解組織初審及本院復審三個環節。
第十條 金融機構申請批量化解互聯網金融糾紛前,應當對涉案金融產品進行自查,確保產品符合合規化要求。
涉案金融產品屬于“套路貸”“校園貸”或者存在“砍頭息”等不合規情形的,不得進入化解程序。
第十一條 對申請多元化解的互聯網金融糾紛,金融機構應當先行窮盡自行催收程序。
進入多元化解程序后,未經本院許可,金融機構不得向借款人催收。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委托接入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的調解組織進行產品合規化初審。
金融機構在選擇調解組織時,應當充分考慮調解組織的專業優勢和擅長領域。
第十三條 在初審程序中,金融機構一般應當向相關調解組織提交下列材料:
(一)貸款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信息、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貸款業務許可證明等;
(二)借款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證明材料;
(四)對借款人身份認證的證據;
(五)展示線上貸款全流程的證據;
(六)借款合同成立的證據;
(七)電子數據存證證明;
(八)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證據;
(九)借款人還款及欠款明細;
(十)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第十四條 初審主要審查金融機構的資質、產品合規性,分析產品結構及經營風險,同時驗證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及其他關鍵信息等。
產品合規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所涉貸款產品的利息、費用、催收方式、違約責任以及格式條款、個人信息收集等。
第十五條 調解組織完成初審后,應當向本院提交初審報告。
第十六條 調解組織可以對涉案金融產品相關輿情、借款人投訴情況、廣告宣傳和營銷等情況進行收集評價。
第十七條 收到調解組織提交的初審報告后,本院對涉案金融產品合規化進行復審。
本院及時向調解組織和金融機構反饋復審結果。
第三章 在線訴前批量化解
第十八條 相關金融產品通過本院復審的,金融機構可以向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批量提交該金融產品產生的糾紛,符合多元化解條件的,本院在線批量處理。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平臺對接的方式將案件材料、電子數據導入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
第二十條 本院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對批量互聯網金融糾紛進行訴前化解:
(一)催告。在線批量發送催告通知書,督促借款人自動履行債務;
(二)和解。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在線批量發送和解通知書,促使當事人自行和解;
(三)調解。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根據糾紛特點推送給調解組織進行在線批量調解。
本院可以視情況靈活調整和運用上述程序。
第二十一條 本院通過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向借款人發送的短信通知,均載明信息真實性驗證方式,借款人可以按照該方式進行案件驗證及查看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催告、和解、調解程序終結:
(一)經催告,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
(二)經和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三)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四)相關程序期限屆滿。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金融糾紛的在線訴前批量化解的期限為三十日。各方當事人一致認為需要延長化解期限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由本院決定是否延長。
第二十四條 本院與相關調解組織共同組建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運行管理團隊,負責業務全流程風控和關鍵節點審核。
第二十五條 調解組織應當針對糾紛化解工作情況定期形成工作報告,包括平臺運營情況、調解數據、存在問題等,及時報送本院。
第二十六條 調解員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推送本院示范調解視頻,通過示范案例引導,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或者達成和解、調解協議。
第二十七條 調解員參與調解工作,應當遵守本院《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管理辦法(試行)》《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平臺調解規程(試行)》等相關規定。
第四章 在線司法確認
第二十八條 經在線訴前批量化解程序,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共同向本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本院在收到在線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于七日內補齊。本院應當自收齊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本院在受理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裁定。
第三十條 在本院作出是否確認的裁定前,當事人可以在線撤回司法確認申請。
第三十一條 本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后,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線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補充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第三十二條 經審查,司法確認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本院出具民事裁定書予以確認。
第五章 電子支付令
第三十三條 經催告、和解、調解程序,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符合支付令適用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向本院申請電子支付令。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線上提出申請后,本院在五日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并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
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線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第三十五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通過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
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的,視為未提出異議。
被申請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未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請人可以在線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院收到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看完《規程》原文
各位小伙伴是不是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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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程》主要有哪些內容?
《規程》共六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合規化審查、在線訴前批量化解、在線司法確認、電子支付令、附則等六部分內容,指引多元化解的各方參與主體按照規程的相關規定在線快速解紛。
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遵循什么原則?
依法公正原則
多元化解工作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調解自愿原則
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
高效便民原則
靈活確定解紛方式,提升解紛效率,降低當事人解紛成本。
技術賦能原則
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有哪些特色?
全程在線智能辦理,科學設置化解程序
目前,互聯網金額糾紛的多元化解主要依托廣州互聯網法院數字金融協同共治“Rong”平臺實行全流程在線智能辦理。針對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同質化、要素化、標的小的特點,《規程》將金融產品合規化審查作為一項準入條件,對符合條件導入平臺的糾紛,按照設計的催告、和解、調解、支付令程序層層解紛,鼓勵當事人自動履行債務、自行和解、調解,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踐行合規規則前置,實現三重審查統一
《規程》提出要求,金融機構按照廣州互聯網法院確定的標準對涉案金融產品合規化進行自查,再委托相關調解組織對金融機構資質、涉案金融產品結構、糾紛關鍵信息進行初審。最后,廣州互聯網法院對初審結果進行復審。《規程》第十四條第二款明確了產品合規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所涉貸款產品的利息、費用、催收方式、違約責任以及格式條款、個人信息收集等。
以化解效果為導向,靈活調整程序配置
在糾紛化解過程中,根據實際效果,結合案件情況,可調整催告、和解、調解的進程,靈活采用某一程序進行化解。
定向發送節點短信,實時同步處理進度
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不斷完善互聯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創新化解程序和方式,建設智慧精準、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多元解紛體系。
強化驗證措施,防止短信詐騙
來源:廣州互聯網法院綜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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